锦州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退役军人事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党史研究等部门和单位,编制红色资源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红色资源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和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