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红色资源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认定:
(一)红色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本级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等部门和单位,经调查研究并征求红色资源所有权人、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拟定名录建议名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将红色资源列入名录的申请;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经同意后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申报;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的名录建议名单,组织论证,进行审核;
(四)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将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名录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提出异议的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意见;
(五)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编制本市红色资源名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直单位管理的红色资源需要列入名录的,由管理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并按照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