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出具公示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后,加装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加装电梯书面申请。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