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第十三条有效经加装人提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拟加装电梯的住宅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等,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居民委员会应当出具公示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意见。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