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加装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初步申请。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现场勘查,提出加装电梯的可行性意见。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