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节约水资源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参与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