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本条例所称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