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六)建造坟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