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四)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五)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六)建造坟墓;(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