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