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