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管理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龙川江干流和蜻岭河、老城河、勐岗河等一级支流。龙川江管理范围是龙川江河道、堤防及有堤防的河道两岸护堤外侧各5米内、无堤防的河道两岸外侧各15米内的护堤地。无固定河道地段的管理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