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负有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