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每三年,县(市)人民政府每两年,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每年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进行评选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