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条例第一条有效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