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本市推行专用信用报告替代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信用报告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等获取。各区、各市级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将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守信主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同时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名单认定,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