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经营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