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体育健身行业经营者以预收费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循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经营风险控制的原则,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合理设定预收金额和可兑付的服务期限、次数。具体规定由市体育部门会同市商务、文化旅游、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制定。
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经营活动的资金存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体育健身行业经营者规模、信用状况等,合理确定预收资金风险警示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
体育健身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经营模式转型升级,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