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公共体育场馆、经营性体育设施应当加强急救安全保障,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和具备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员。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鼓励有条件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