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第八章 体育设施第四十八条有效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学校体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适时予以更新。公办学校在保障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和校园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对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所在地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