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设施,并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纳入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优化配置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等不同群体的健身需求,加强社区公共体育设施与其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共建共享、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