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本市依法保护体育赛事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体育赛事的名称、徽记、旗帜、吉祥物、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