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田径、游泳等基础项目,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球类项目,趣味体育项目,以及学校体育特色项目,引导学生广泛参与。
体育、教育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体育、教育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整合本市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赛活动,定期发布赛事计划,完善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推动市、区、校体育竞赛活动联动发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