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支持本市仲裁机构、境外仲裁业务机构加强仲裁宣传推广和品牌建设,引导经营主体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鼓励经营主体选择本市仲裁机构或者境外仲裁业务机构进行仲裁,并选择上海作为仲裁地。

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将仲裁列为争议解决方式。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