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来本市参与仲裁程序的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外籍人员和参加仲裁相关会议、访问、交流等活动的外籍人员,可以凭本市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业务机构出具的仲裁开庭通知或者邀请函等材料依法办理口岸签证。

本市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业务机构委派出境参与仲裁程序和参加仲裁相关会议、访问、交流等活动的境内仲裁从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出入境证件办理便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