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仲裁机制创新第十八条有效本市仲裁机构应当保障仲裁庭依法独立办理仲裁案件,规范仲裁员选定程序和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健全仲裁员指定工作规则,完善仲裁员利益冲突披露和回避制度。本市仲裁机构应当在遵循仲裁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完善有关规则和程序指引,发布可以免费获取的经当事人同意并作脱敏处理的裁决摘要,增强仲裁裁决的可预见性。支持本市仲裁机构优化仲裁程序和工作流程,建立快速、简易仲裁程序,提高仲裁案件快速结案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