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予以公示。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