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本条例中农村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的居民。

户是指具有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且享有法定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享受集体资产和收益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

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