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本条例中农村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的居民。户是指具有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且享有法定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享受集体资产和收益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