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房屋建设的规划实施和用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房屋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巡查,对本辖区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反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查处;对本辖区乡、村庄规划区外的违反规划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房屋的,应当立即劝阻,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