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时,应当在主文及其附图、附件上明确建房户、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四至范围、建筑朝向、建筑风格和色彩等要求。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