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综合考虑耕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状况、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等因素,对承担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使用者给予奖励或者补助。

耕地保护利用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利用管理等事项。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