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耕地利用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耕地耕作和经营模式创新,引导农民以土地出租、入股、托管、代耕、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耕地利用合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依法载明耕地质量等级,明确耕地使用者的耕地养护、合理利用义务及其违约责任等内容。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