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授权执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