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务、港务等部门和海事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