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基地及控制中心、场站、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