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尽快恢复运营。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