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旅游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发布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促进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新建、改建、扩建文化旅游项目、公共文化设施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文化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