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新型公共文化服务空间等文化旅游基础配套设施。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经营权转让等多样化融资合作方式,参与酒店、民宿、游乐和运动设施等文化旅游项目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