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展示、传承、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化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鼓励运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方式进行文化旅游形象推广。

单位和个人通过创作、生产、传播、展示等方式提供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文化安全和公序良俗,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