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文化旅游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奖励工作机制,建设高素质复合型文化旅游人才队伍。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教育等有关部门建立文化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各类学校开设文化旅游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所需人才。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