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培育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文化机构及市场主体积极开发研学旅游产品,建设研学旅游基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研学旅游的指导,鼓励和支持学校将研学实践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为中小学生有组织研学实践活动提供必要保障。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