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培育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康养旅游产业体系发展,支持以旅游观光、旅居养生、医疗保健、运动康体、健康膳食为导向建设综合性康养基地,打造“康养汕尾”品牌和产品。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