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培育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乡村旅游,挖掘乡村自然资源和特色民俗文化,因地制宜推动乡村旅游差异化、特色化、品质化发展,打造乡村振兴示范带,提升文化和旅游特色镇,培育乡村旅游重点村,开发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推进乡村旅游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