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培育第十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汕尾“湾、岛、滩、渔、景、泉”等资源优势,丰富海防文化、疍家文化、妈祖文化内涵,构建以滨海休闲旅游度假为核心,水上运动、滨海观光等为补充的多层次滨海旅游体系,建设红海湾、碣石湾、金町湾、品清湖等滨海文化旅游带。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