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掘汕尾多元文化内涵和旅游资源优势,依托海陆丰红色文化、海洋文化、民俗文化、历史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特色元素,开发多元文化和旅游资源的精品线路、产品及服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古迹遗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和传统民俗活动场所等纳入旅游线路,打造高质量文化旅游产业集群,推进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本地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开发利用文化资源应当确保文物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安全,注重保护其特有的地域特色、文化特质和历史风貌,保护传承好人文资源。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