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文化旅游业与商业、工业、海洋、农业、林业、科技、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和交通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协同发展,延伸产业链,催生新业态,拓展文化旅游多产业融合新领域。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