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通往各景区的路标指示、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历史文化街区或建(构)筑物说明标牌等文化旅游引导标识,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更新和增补。

车站、高铁站、码头、景区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