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国际花园城市促进条例/第三章 绿色生态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造方式创新,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照《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鼓励农民新建自建住宅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