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现用和备用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