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

(三)垂钓、旅游、游泳;

(四)放牧、露营、洗车、清洗物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