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引导社会公众安全文明乘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