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和网络举报平台等,接收并及时处理对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事故隐患的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